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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典”清婚恋中的法律关系,引导树立正确婚恋观 ----------程某诉杨某名誉权纠纷

清婚恋中的法律关系,引导树立正确婚恋观

----------程某诉杨某名誉权纠纷

主办律师:向红阳 律师

一、案情简介

20215月,杨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,同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。交往期间,杨某通过微信、支付宝多次向程某转账达数十万元。20219月,程某提出分手,双方终止恋爱关系,随之产生感情纠葛和经济纠纷。20211020日、1021日杨某两次前往程某居住的小区,使用多个扩音器反复播放“XX室谭某某之女程某在外面干着出卖自己身体的事情,骗取男人钱财,欠钱不还,请大家街坊邻居谨防上当受骗等录音内容。

202111月,程某起诉杨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万元并在重庆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程某居住小区内公开赔礼道歉。

 

二、诉讼过程:

原告程某找到向律师后,向律师指导程某采取以下方式维权:

1. 向派出所报警,请求派出所对被告杨某进行批评教育。

2. 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请求法院制止被告杨某的不法行为。

3. 收集证据,积极起诉,维护自己的名誉权。

三、名誉权诉讼结果:

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,程某居住的小区属于公共场合,杨某使用扩音器在小区内播放具有贬损、侮辱程某及其家人的言论,且已被不特定公众知悉,导致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,杨某应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内向程某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。考虑到杨某使用扩音器播放的言论给程某造成精神困扰、人格受到贬损的实际情况,法院遂判决杨某在程某居住的小区张贴《致歉声明》,对程某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。

宣判后,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四、评析:

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作出了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男女之间建立、终止恋爱关系,均系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。分手后对前任与过去的感情作出适度评价是一种自我情感的表达,但不可为泄愤而发布不当言论进行辱骂、诋毁或者泄露、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,以免造成对他人名誉、隐私等权益的侵犯。同时,双方要正确处理恋爱分手事宜,遵循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,不得采用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现权利。以维权之名行违法之事,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。

本案中,杨某因与程某的感情和经济纠纷,使用扩音器在公共场所播放侮辱性言辞的行为,已经明显超出合理倾诉、表达情感的尺度,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程某的人格,降低了其社会评价,给程某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,也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,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
五、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零二十四条 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
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
 

六、其它

本案曾经作为法院优秀案例,登载于《人民法院报》20231007日第03,本案例编写时,也引用了文章中部分内容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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